《北京印刷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及
转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促进学校人才队伍的健康发展,保持各类人员合理有序流动,结合《北京印刷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办法》(印院发〔2013〕22号)执行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予以补充。
一、转岗条件及原则
申请转岗人员须符合《北京印刷学院教职工校内调动及转岗管理办法》(印院发〔2013〕22号)相关规定,且只能按照学校设岗方案进行申报。拟转岗人员原则上须正式入职后在现岗位类别任满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转岗人员须符合拟转入岗位的资格、资质要求。
拟转入部门满编或超编时,原则上不受理转岗申请。
二、转岗对应级别
教职工申请转岗须遵照以下对应级别执行。
1.申请转为教师岗的人员
转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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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岗后对应教师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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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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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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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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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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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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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九、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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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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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十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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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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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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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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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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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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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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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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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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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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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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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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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转为其他专技岗的人员
拟申请转为其他专技岗位的人员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方可申请。
转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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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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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岗后对应其他专技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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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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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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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或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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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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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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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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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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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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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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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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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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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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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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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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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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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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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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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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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别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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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转为管理岗的人员
根据岗位设置相关规定,学校严格控制管理岗位人员比例。
转岗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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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岗后对应管理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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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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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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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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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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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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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十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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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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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专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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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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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级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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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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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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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十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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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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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岗待遇调整
转岗人员的国家工资部分(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可按原岗位或拟转入岗位兑现,校内基础岗位津贴按拟转入岗位兑现。
四、本补充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办法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抄送: 学校党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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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办公室 2015年4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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