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印刷学院教职工出国(境)
进修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我校教职工的国际视野,加强我校教职工与国际学术界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和了解国际相关研究领域的先进理论、技术和方法,推动我校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和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境)进修培训是指申请人经学校审批同意,以学校在职人员身份,到国(境)外参加进修、培训、访学、合作研究、博士后研究等学习活动。
第三条 出国(境)进修培训期限一般为三至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须申请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对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某些特殊项目,根据需要,留学时间可按项目要求适当延长。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1.申请人员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国家建设事业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申请人员具有相应的学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以及良好的外语水平。是所在单位的教学科研业务骨干,并列入二级单位及学校的培养计划,申请进修培训的专业领域与本职工作相关。
第五条 其他条件
1.学校在编教职工,原则上须在校工作满一年以上,方可申请出国(境)进修培训。
2.对有六个月(含)以上国(境)外进修培训经历的回国人员,原则上须在校工作满三年以上,方可再次申请出国(境)进修培训。
3.对已录取的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期派出者,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派出国(境)进修培训。
4.副处级(含)以上管理干部申请出国(境)进修培训,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
第三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请
1.本人申请。申请人员须提前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印刷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审批表》,经所在二级单位批准,报送人事处。
2.学校审批。人事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申请十二个月及以下的国(境)外进修培训活动进行审批,对十二个月以上的延期申请,须报主管人事及外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3.签约派出。经批准的申请人须与学校签订《北京印刷学院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培训协议书》,协议中的担保人须为非配偶在编在职教职工。同时,须提交国(境)外进修培训机构的邀请函原件、复印件、中文翻译件各一份及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校内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人出国(境)进修培训前,应妥善安排好自身承担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任务并经二级单位审批同意,提前三十天通知所在二级单位及人事处具体出国(境)时间。
第八条 回校报到
1.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学成回校后,须在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报到手续,并向人事处和二级单位提交进修、培训总结报告、成绩证明及其他相关学习材料。
2.自回校工作报到之日起,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在学校的服务期自动延长三年。
第九条 延期申请
1.学校一般不受理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的延期申请。如确有特殊情况,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
2.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申请延期,须提前三个月向其所在二级单位提交《北京印刷学院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培训延期审批表》,同时附国(境)外培训机构正式邀请信(函)原件或传真件,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并经人事及外事工作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进修、培训经费
第十条 国(境)外进修培训经费有关规定
1.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北京市教委等上级部门选派,进行国外访学、研修等学习活动,所需培训费、国际旅费和生活费等,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北京市教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学校不再另行资助相关费用。
2.确因学校工作需要,派出参加国(境)外进修培训的人员,未得到上级及其他单位经费资助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3.由个人提出申请,到国(境)外参加各类进修培训活动,所需培训费、差旅费、生活费等相关费用,全部由申请者本人负担。
第五章 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 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待遇
1.出国(境)进修培训在十二个月(含)以内,其出国(境)期间的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2.经学校同意,出国(境)进修培训延期期间(即: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停止发放其一切工资待遇,保险由学校代为缴纳。
3.在学校同意的进修培训期限内,国(境)外进修培训根据进修培训时间确定教学工作量减免额度,原则上进修培训N个月,减免N×10%以内(最高减免100%),具体减免额度由教师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上报,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定。
4.出国(境)进修培训人员在批准期限内,有关工资晋升、职务晋升等待遇,按照国家、北京市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逾期不归
1.出国(境)进修培训期满后(含已批准延长期),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延长在外期限的人员,为出国(境)逾期不归人员。
2.出国(境)逾期不归人员,自逾期之日起,学校停止发放其一切工资待遇,不再为其缴纳各项保险。
3.出国(境)逾期不归人员,自逾期之日起,将视为申请人自动解除与学校的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手续。
4.未办理离校手续的逾期不归人员,学校不为其出具任何证明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实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
抄送: 学校党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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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印刷学院办公室 2014年7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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